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師法」第廿一條、「師資培育法
  」第十六條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
  條之規定,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教師研習、觀摩、實驗
  、研究、諮詢等在職專業成長的空間,以提升本市中小學教育品質,設
  立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場地之使用
  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下列教室:
  一、一樓:109階梯教室
            102會議室
            107、108會議室二樓:206多功能會議室
            201、202教室三樓:307多媒體教室
            303電腦教室
  二、各場地使用費用如附表。

  前條所列之場地教育處暨所屬之學校得申請使用;凡機關、人民團體、
  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租借:
  一、舉辦有關教師進修講座,提供教師進修活動者。
  二、舉辦具教育性質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有關教育資訊研究者。
  三、舉辦有教育意義之文化交流活動,有助於教育文化推廣者。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研習或活動。

  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令其停止
  使用,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與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五、違反本辦法各條規定事項者。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本中心各場地租借使用時間如下:
  一、上午8時30分至12時。
  二、下午1時30分至5時。
  前項規定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之。

  欲租借本中心各場地以預約日起3個月內有效,並於預約時繳清費用始
  生效力。如中途無故放棄使用,已繳交費用概不退還,如和教育處或所
  屬之學校時間相衝突,以後者為優先。

  租借本中心場地須於活動一週前辦妥申請手續,一次繳清各項費用,逾
  期或放棄使用者,其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繳
  納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7天通知中心者,
      得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無法使用
      者,得退還費用之全部。

  申請者如需事先布置,應配合本中心場地空檔時間辦理。如需使用本中
  心原有設備時應先與本中心協調並於申請時註明。

  申請者使用本中心場地不得恣意移動本中心設施及損毀其建築,如有損
  壞設施及建築者,應負修復或損害賠償之責。並且於使用場地時不得私
  自另外接裝照明或電器設備。

  本中心配合人員加班時間之加班費由借用者支付。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
  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保險及汽機車及停放,均應由申請
  者自行負責。

  本中心各場地人數限制如下:
  一、一樓109階梯教室:100人
          102會議室:20人
          107、108會議室:35人。
  二、二樓206多功能會議室:80人
          201、202教室:40人。
  三、三樓307多媒體教室:24人
          303電腦教室:80人。

  申請及租借場地應維持場地清潔,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1小時內將場地
  打掃乾淨並恢復原狀,由本中心人員檢查完畢後方得離去。

  經費之收支,依「預算法」暨「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
  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