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
  化的功能,設置「文教活動 - 戲曲發展基金」之業務及工作計畫, 並
  成立蘭陽戲劇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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