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更新事業,特依區域
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新竹市都市開發
與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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