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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 共建設,特設置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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