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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桃園縣政府府法綜字第 1050291067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新聞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綜字第104018303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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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桃園縣政府府法綜字第 1050291067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充之 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