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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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