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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060821號公告自105年3 月15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7月12日桃園縣政府九十府法二字第118165號令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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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一字第0920157778號令修正公布第1 條至第 3條、第5條至第7條、第17條;刪除第4條、第8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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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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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060821號公告自105年3 月15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