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