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