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