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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機關學校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者外,於每月一日發給: (一)薪津發給日,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者,順延發給 。 (二)農曆春節假期如跨一、二月份者,二月份薪津於假期前一上班日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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