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機關學校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者外,於每月一日發給:
(一)薪津發給日,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者,順延發給
      。
(二)農曆春節假期如跨一、二月份者,二月份薪津於假期前一上班日發
      給。

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
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薪津及工作獎金如委託金融機構以劃帳發薪方式發給之機關,應依照高雄
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劃撥及存匯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