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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強化澎湖縣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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