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為強化澎湖縣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澎湖縣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來源:
  (一)澎湖縣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醫療相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
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