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街頭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並培養民
  眾參與藝文活動之習慣,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縣公共空
  間人文風貌,許可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