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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歷史建築松園別館門票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維護花蓮縣歷史建築松園別館之松樹、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 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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