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花蓮縣歷史建築松園別館之松樹、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 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歷史建築松園別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