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歷史建築松園別館門票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為維護花蓮縣歷史建築松園別館之松樹、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
  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歷史建築松園別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