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 對處理場(廠)址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