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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使用用途變 更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公共安全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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