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使用用途變
  更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公共安全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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