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
  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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