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238
人,瀏覽人次:
9635254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決議程序)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 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