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保存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採掘古物有須外國學術團體或專門人
  才參加協助之必要時,應先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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