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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 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 視為未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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