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保證    縣                  民國  年  月  日
    □□  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代表大會通過
  責任    省
  (此係綜合性聯合社應用之章程;如係專營業另聯分社,應參酌另擬)

第一章  總則
  本聯社定名為□□縣(省)合作社聯合社。

  本聯社以協助社員社,改善其業務,助長其發展,並謀其相互聯絡為宗
  旨。

  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最
  少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聯社以□縣(省)為業務區域。

  本聯社社址,設於□□縣內,在區得設辦事處(□□省省會所在地,在
  重要縣市得設辦事處)。

第二章  社員
  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
  聯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
  填具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
  社理事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
  總額,必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

  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
  並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保證之債務,完
  全清償。

  本聯社社員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
  之決議,予以除名,報告於本聯社代表大會,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聯社社章及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聯社社員社之行為者。
  三、其業務無繼續可能者。
  四、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喪失信用之行為者。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
  年,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
  視為未出社。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本聯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每社員社認
  購□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

  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
  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
  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
  之債務。

  社員社非經本聯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
  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第四章  組織
  本聯社設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織之,代表之名額,依
  各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前項代表,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
  二分之一)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
  候補監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
  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一至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
  任。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
  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本聯社設經理(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
  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
  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聯社在區(重要縣市)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
  生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
  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
  ,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
  薪給。

  本聯社出席省(全國)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
  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全國)聯合社之代表,被
  選為職員時,以省(全國)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
      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
  關,自行召集。

  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
  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評議員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
  公推一人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
  若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
  表大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

第六章  業務
  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
      、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
      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
      製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生活用品之製造等業
      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
      井、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
      水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

  本聯社各部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務之社
  員認繳之。

  本聯社各部業務計畫及各項章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七章  結算
  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
  算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
  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一、財產目錄;二、資
  產負債表;三、業務報告書;四、損益計算表;五、盈餘分配表。

  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
  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
  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合作金庫),以妥
      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
      合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
  後,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散及清算
  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本聯社清算後,有資產餘額時,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會決定
  之。

第九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事項,須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呈準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