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應依下列原則持續實施審
查: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該交易與客戶之業務特性與洗錢及
    資恐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定期檢視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夠。
三、依客戶之重要性、風險程度及前次審查情形,重新對既存客戶進行身
    分審查;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亦同。
四、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
    客戶之交易方式出現異常重大變動時,應依第八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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