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
  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
  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
  營造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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