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範圍。
二、申請人。
三、現況分析。
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
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
八、預定實施方式。
九、財務規劃構想。
十、預定實施進度。
十一、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視其實際情形,經敘明理由
者,得免予表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另考量事業概要旨在
確認實施更新之範圍及說明後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初步構想,應與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有所區分,爰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增訂各款規定事業概要
表明之事項,俾資明確。其中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應視個案處理方式不同、公共設施興修或其他事項之有無等差異,
依實際情形表明之,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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