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第三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七條規
  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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