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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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