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