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並於陳
述意見完畢後退席。
〔立法理由〕
本會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於會議中列席說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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