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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 有關機關(單位)提供協助處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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