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
  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
      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
      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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