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 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 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 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