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
力之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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