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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110039176號令發布,定 自112年1月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21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行政院院臺 防字第1090004305號令發布第11條條文,定自109年2月28日施行)(中華民 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100015763號令發布,除第11條條文外 其餘條文,定自110年6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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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110039176號令發布,定 自112年1月5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