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對管理之公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不動產
應派員定期巡查,不得有被占用情事發生。
報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妥為後續處理,其變賣所得應報繳
公庫。
前項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簡稱報廢核定表)
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由院長
或其授權之單位主管核定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二、報廢之公有財產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一
定金額者:報監督機關核定。
三、報廢之公有財產未達使用年限或達報廢核定表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以
重大事項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核定。
報廢之公有財產為土地改良物或房屋建築,除應依規定辦理產籍註銷手續
外,其後續處理不得為標售變賣。拆除前,應報監督機關備查;拆除後,
有變賣價值之拆卸物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變賣。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鑑於現行條文第三項,非屬「未達使用年限或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公
有財產,不論金額,其報廢核定權責皆為「院長」,為提升中科院行
政效率,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修正報廢核定權責
及程序,並依金額級距區分三款規定,以資明確。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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