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
列事項:
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有關之
    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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