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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其任務所在地區之軍事機關、部隊,對持有監察證 之監察官服行任務時,應盡保護及協助之責。 前項「監察證」由國防部統籌印製,由將級編階單位主官填發之,其使 用規定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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