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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往返同意書逾期作廢,應繳回主管機關予以註銷,或持憑重新辦理申請 。 往返同意書遺失時,應填具往返申請書一份,檢附本人二寸半身照片兩 張,並說明遺失經過,申請主管機關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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