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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