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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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