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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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