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招募之辦理,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地區人才招募中心
為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地區及縣(
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爰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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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
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
、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
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兵役法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十六條,常備兵役增列軍
事訓練,爰於第四款明定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形之軍事訓練人員,因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
止訓練,納入兵役慰勞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修正條文第五款,將現行條文第四款「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之慰勞對象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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