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71883號、內政部台內役 字第1111003608A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0076759A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3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立法總說明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
會銜內政部、教育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茲為配合兵役法增列常備兵軍事訓練
,及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兵役法修正,將常備兵軍事訓練人員納入兵役慰勞對象。(修正
    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兵役招募之辦理,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地區人才招募中心
為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地區及縣(
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爰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
    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
    、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
    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兵役法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十六條,常備兵役增列軍
    事訓練,爰於第四款明定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形之軍事訓練人員,因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
    止訓練,納入兵役慰勞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修正條文第五款,將現行條文第四款「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之慰勞對象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