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
          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
          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
          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
          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
          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
          、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
          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組織調整,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裁編、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更銜為「國防部憲兵
指揮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更銜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並於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改隸「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爰第二款第一目及第
二目、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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