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在轄區內派遣、配置公路調節站、交通管制站及交通
巡邏,並依狀況,於各機場、港口完成管制作業,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管制路線,得採取局部變更、優先順序、緊急改道及臨時交通封鎖
    等措施,並立即報告聯合運輸指揮部。
二、轄區內之交通標誌,必須變更或添置者,得報由作戰區指揮部或防衛
    指揮部洽請該地區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其臨時標誌,由各級憲兵單位
    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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