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038937號、交通部交綜字 第1140003104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03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動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18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 001350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091B000075號、內政部臺內祕字第09100666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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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770號、交通部交動字第0950 00754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120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 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第2條、第3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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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50號、交通部交動字 第1020012450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7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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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49號、交通部交動字 第1085010880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272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 2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 權責事項,自 111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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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77181號、交通部交動字 第1110015845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0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 46號公告第7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11 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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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038937號、交通部交綜字 第1140003104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03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第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茲配合交通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調整,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之簡稱。(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各項業務已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爰修正管制權責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銜稱修正為「農業部漁業署」。(修正
    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
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
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
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
運用。
〔立法理由〕
第三條至第十八條條文無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之規定,
爰刪除其簡稱。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
    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
    制,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
    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立法理由〕
配合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各項業務,由該公司承受,爰將第二款「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修正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水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水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水運申
    請,完成運量與運能之審查及港口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
    ,對港口有優先使用權。
二、交通部航港局:負責二十總噸以上商用船舶與民間水運作業機具之整
    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作業事宜。
三、農業部漁業署:負責漁船(筏)之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作業事宜。
四、海軍司令部:負責艦船(含已徵用之船舶、漁船(筏)機具)調派支
    援及各軍港、商港、工業港、漁港軍事運輸之管制作業。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爰將第三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