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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受感化人死亡者,感化教育處所應即報請該管軍事檢察官蒞驗,並通知 其家屬。 死亡者之屍體,經為前項之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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