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戰士未能依第六條之規定領受田地而志願參加開墾者,得由行政院選擇
  適當地區籌辦合作農場,充實各項農業生產及福利設備,從優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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