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反共抗俄戰士,並維持其家屬生活,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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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戰士,指陸、海、空軍官、兵參加反共抗俄作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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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戰士家屬,指戰士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依法應受扶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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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戰士授予每年出產淨燥稻谷二千市斤面積之田或與其同值產量面積之
田地。但在邊疆地區授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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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戰士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前條所定授田數額增加二成授予
之:
一、陣亡戰士有第三條規定之家屬者。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者。
三、特有功勳經國防部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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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以授予其原籍縣、市、鄉、鎮之田地為原則。但原籍縣、市、
鄉、鎮授田不足時,得酌授鄰近地區之田地。
前項授予之田地,陣亡戰士家屬暨殘廢戰士得優先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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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戰士以戰士或其家屬自耕者為限。但殘廢戰士及其家屬或陣亡戰士
家屬無力自耕者,得託人代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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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以地價不再授田:
一、本人原有耕作田地已達法定限制最高額者。
二、前條所定無力自耕不願領受田地者。
三、不願領受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酌授田地者。
四、依其就業志願不願領受田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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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所需之田地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公有田地。
二、沒收田地。
三、無主田地。
四、捐獻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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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未能依第六條之規定領受田地而志願參加開墾者,得由行政院選擇
適當地區籌辦合作農場,充實各項農業生產及福利設備,從優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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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陸、海、空軍部隊服務二年以上之戰士,由國防部查明左列情形冊
報行政院,於反攻大陸時,發給授田憑據:
一、戰士服務部隊及年限。
二、戰士現有土地種類、性質、產量。
三、戰士原籍住址。
殘廢戰士及陣亡戰士之冊報,依前項之規定不受服務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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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證件,分授田憑據及授田證書二種,由行政院依左列規定辦理
之:
一、戰士授田憑據:按國防部查報戰士名冊,依第四條規定填發授田憑
據,轉由國防部分給。
二、戰士授田證書:俟配授地區收復,依據各省、縣、市政府查報可供
分授之田地,按授田憑據統籌核配,換發授田證書,轉由國防部分
給,飭向該管地方政府憑證領受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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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縣、市及鄉、鎮應分別設置戰士授田委員會,協助辦理戰士授田
及有關福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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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田地,得由受田之戰士指定其家屬代表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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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授田之戰士在授田前已死亡者,應由其家屬領受;如無家屬,其授田
證件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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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田地之戰士或其家屬,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
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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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戰士如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者,除依法懲治外,應註銷其授田證書及
土地所有權狀,並追回其領受之田地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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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有功績之反共抗俄游擊團隊人員,於大陸收復後,其授田準用本條例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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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得就安置於農墾事業之退除役官兵提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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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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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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