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及格證明,除各機關所屬人員不予收費
外,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遺失補發、污損或破損換發者,亦同。
申請補發或換發及格證明者,應按前項規定繳納費用,並檢具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及格證明及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如下:
(一)考量實務上未有以電子方式核發及格證明者,爰刪除「或電子
」文字。
(二)書面及格證明之核發屬規費法第七條應徵收行政規費之規範,
應依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又機關人員屬該法第十二
條第二款得予以減、免規費之範疇,爰就非屬機關人員發給或
因遺失、污損、破損致須補發或換發書面及格證明者,增訂其
收費基準,爰予明定。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申請補發或換發之方式。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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