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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設有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地區受理之案件,如國稅、地方稅互有牽連, 應於收案後影印有關文件相互移送核辦。以後違章事項有變更時亦同, 並得自訂繫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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