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設有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地區受理之案件,如國稅、地方稅互有牽連,
  應於收案後影印有關文件相互移送核辦。以後違章事項有變更時亦同,
  並得自訂繫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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