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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之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 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 年三月四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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