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之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
  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
  年三月四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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