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交換之案件,執行機關審查時,應洽申請交換
  之私有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查證有無或計
  劃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情形。但執
  行機關已取得明確資料者,不在此限。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經查有前項規定之情形,執行機關應註銷其申請案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