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
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涉及公立幼兒園配合調整師
    生比政策至一比十二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又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均
    係採學年學期制(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次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有配合學年學期制施行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
    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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