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 八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涉及公立幼兒園配合調整師 生比政策至一比十二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又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均 係採學年學期制(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次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有配合學年學期制施行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 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